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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南昌铁路局南昌车站工资收入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部函[2000]19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南昌铁路局南昌车站:
  根据中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昌铁路局南昌车站工资内外收入情况检查报告》(达工检字〔1999〕002号),经核实,你站的主要违纪问题是: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反映的工资总额与实际发放工资不符,你站统计报表反映的工资总额为942万元,《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反映的工资总额为929万元,实际发放工资974万元。1998年发放的43.45万元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你站应规范劳动工资统计,加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在工资科目中列支核算的工资性支出,按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作纳税调整,并就地补缴所得税入中央金库。
  你站应于接到本件后15日内就地补缴所得税,并将国税局开具的收款凭证影印件汇至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010-84201366)。
  你站如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件后6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
20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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