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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永山段过境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0]1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07 | 生效日期:2000-09-01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312线永山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报告》悉。国道312线永山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发[2000]65号文立项。同意收取车辆通行费。
国道312线永山段经省计委、省建委分别于1998年批准,按“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方式,按平原微丘区一级公路改建。一期工程全长75公里,投资4.3亿(其中申请交通部补助和省公路建设基金安排5000万元,贷款3.8亿),一期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日交付使用。现将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征,吨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吨按1吨收取,汽车每吨每次15元(客车每10个座位折合1吨,拖拉机12马力折合1吨)。摩托车每车次8元。
二、频繁过往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20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10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100元。
三、本批复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至二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你厅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正式标准。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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