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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0]函1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07 生效日期:2000-09-01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城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34号)收悉。为加强我省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有效使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为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减免对象:
  1、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
  2、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
  3、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四、厦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五、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必须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复函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时间从2000年9月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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