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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部门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综字[2000]1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8 | 生效日期:2000-11-08 |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全省建设部门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的函》(赣建城字(2000)27号)收悉。根据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核定全省建设部门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工本费:5元/证;
二、城市公共客运许可证工本费:5元/证;
三、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资格证工本费:3元/证;
四、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资质证工本费:6元/证。
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收费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和规定用途安排使用。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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