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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举报人奖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预[2000]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支金库: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公民维护国家税收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对我厅《转发〈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资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1996]34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鼓励公民举报各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揭发本职范围内的案件除外),对举报税务违章案件并经查实后,可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二、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发给奖励金,但一般不超过200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可报经省辖市或财政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特案批准,不受限额控制。
特此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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