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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0]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5 | 生效日期:2001-09-01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审核过去两年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试行标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辖区内,按国家规定应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均应交纳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应一次性交清废物收贮费;一次性交清收贮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收费单位审核,报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减收或缓收。
三、收费单位需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放射性废物的收贮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略)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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