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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0]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13 | 生效日期:2000-11-13 |
省职考办:
你办《关于调整经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是一九九五年制定的。近几年来,随着考试场租费、监考费、命题费、试卷印刷费和运输费用的增加,以及国家上缴费用的提高,致使全省经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入不敷出。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调整经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其标准为每人每科10元,若两科合并一份卷或考试时间超过两个半小时(含两个半小时)的,按两科收费。其他有关收费管理事宜仍按省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吉人联(1995)12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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