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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非本学区就读生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0]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2000-11-20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纷纷电话咨询或报告请示,要求对初中、小学非本学区就读生收费政策问题予以明确界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1999)24号文件中所制定的高中自费生收费政策和初中、小学非本学区就读生的收费政策是一致的。初中、小学非本学区就读生的收费标准,既包括了学费,也包括了杂费,是非本学区就读生在校所应交纳的学杂费全部费用。因此,这部分学生一次性交纳此项费用后,不再交纳杂费。其他应交纳的费用,仍按照省政府吉政发(1989)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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