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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呼朝公路大榆树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0]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0-11-28
 

吉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呼朝公路大榆树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标准的函》(吉市政函(2000)208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大榆树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18号)的有关规定,为偿还改建呼朝公路磐石至朝阳山段工程建设集资欠款,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大榆树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的规定执行。

  二、收费期限:呼朝公路大榆树收费站的收费期限暂定为自2000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

  三、收费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车辆通行费缴入磐石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集资欠款,不得挪作它用。其它事宜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大榆树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榆树收费站收费用于偿还集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按《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偿还建设呼朝线集资款的承诺》(磐政函(2000)12号)由磐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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