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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农机监理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农机联字[2000]1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10 | 生效日期:2000-11-10 |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物价局:
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1998年初先后下发了《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农机监理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对监理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几年来,各地基本能够认真按文件要求,做好农机监理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但也有少数市、县,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挤占挪用监理费,甚至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仅破坏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也影响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农机监理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决定对农机监理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专项检查以市(州)局为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农业(农机)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做到有步骤、有重点、有要求,保证检查质量。
二、检查内容
1.近三年来,农机管理费、牌证费、检审费、考验费等收费的收支情况和收费票据管理等情况。
2.不按规定及时向财政专户缴款,不及时向省、市划拨逃避上缴,瞒报收入,截留挪用监理费等情况。
3.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制发牌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违纪情况。
4.重复计提财政分成或不按规定及时划拨监理费等情况。
5.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等情况。
三、时间和要求
检查时间自2000年11月20日至2000年12月30日。在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坚决查处,对违反规定的违纪金额要收缴国库,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查处。检查结束后,以市(州)为单位进行一次认真地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同时要将检查情况和总结材料于12月底前报省农机监理站。在检查期间省农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今后,省里每年将不定期地对各市(州)、县(市、区)农机监理站的农机监理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着重解决违反政策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使农机监理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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