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吉林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财规[2000]2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2000-11-23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吉林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继续执行吉财综函字(1998)第73号文件和吉财综函字(1999)第1号文件规定进行收费的请示》(吉教外字(2000)11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199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  
  (一)评审费。对公派、自费出国及来华留学人员收取资格评审费150元/人。
  (二)外国文教专家证工本费。发放外国文教专家证收取工本费(含注册费)30元/人。
  (三)外国专家合同证书。对临时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发放合同证书时收取工本费30元/人。
  (四)学历认定费。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学历认定收费认定费(含表格资料、注册、翻译费等)80元/人。
  (五)介绍外国专家中介费由供需双方协商。
  (六)咨询审查费。出国留学人员需交纳咨询审查费500元/人。
  (七)代办护照、签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交纳代办护照、签证费用600元/人次(护照、签证不另收费)。
  (八)留学出国人员管理费。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管理费12000元/人次。

  二、收费管理  
  收费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出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专家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