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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吉林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规[2000]2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3 | 生效日期:2000-11-23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吉林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继续执行吉财综函字(1998)第73号文件和吉财综函字(1999)第1号文件规定进行收费的请示》(吉教外字(2000)11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199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标准
(一)评审费。对公派、自费出国及来华留学人员收取资格评审费150元/人。
(二)外国文教专家证工本费。发放外国文教专家证收取工本费(含注册费)30元/人。
(三)外国专家合同证书。对临时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发放合同证书时收取工本费30元/人。
(四)学历认定费。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学历认定收费认定费(含表格资料、注册、翻译费等)80元/人。
(五)介绍外国专家中介费由供需双方协商。
(六)咨询审查费。出国留学人员需交纳咨询审查费500元/人。
(七)代办护照、签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交纳代办护照、签证费用600元/人次(护照、签证不另收费)。
(八)留学出国人员管理费。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管理费12000元/人次。
二、收费管理
收费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出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专家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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