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0]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7 | 生效日期:2000-11-07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全省人财流动机构调整、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黑人函字(2000)36号)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3号)和省政府《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第10号令)中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和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才流动机构服务项目实行自愿委托的原则。
二、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人才流动机构对应届毕业生一年之内除收取保管档案或单纯存档费用外,免收一切服务费用。
四、人才流动机构收取服务费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7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