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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地税发[2000]20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1-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哈尔滨市、伊春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黑政函[20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定,即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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