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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药品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办价格[2000]90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11-17 | 生效日期:2000-11-17 |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检验委托方式问题的请示》([2000]湘价检字第3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规定,接受药品委托检验并收费,应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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