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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信息交易服务费和场地设施租赁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经[2000]3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2001-01-01
 

贵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你单位关于收取信息、交易服务费和场地设施租赁费的报告收悉。为规范工程建设承发包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秩序,制止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行为,促进我省有形市场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工程设计、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设计、监理中标价的0.5%收取。
  (二)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工程建设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1‰,工程建设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8‰收取。
  (三)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自愿常年租用市场固定席位的单位进行洽谈、交易提供场地、设施等,每席位每年收取20000元的场地、设施租赁及信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双方提供交易洽谈场所和配套服务;
  (二)收集和统一发布建设工程信息;
  (三)建立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双方查询;
  (四)为招投标单位提供场所和设备,办理招投标和申请登记手续,对标书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等;
  (五)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方集中办理报建、质安、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手续等一条龙服务。

  三、以上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你单位接此批复后,请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客户的监督检查。原《对贵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请示收取信息、交易服务费和场地设施租赁费的批复》(黔价经字[1998]92号)执行至2000年12月底止。  
  此批复自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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