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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广西教育学院干训、函授生住宿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2000-11-20
 

广西教育学院:
  你院《关于确认、调整干训、函授生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桂教院报[2000]第18号)悉。鉴于你院担负着国家计划内函授生、系统内干部短期培训等工作任务,并对原有的函授、干部短期培训专用宿舍进行了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的设施,住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院干训楼、函授生住宿楼、分部、本部学生宿舍函授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干训楼、函授生住宿楼、分部、本部学生宿舍函授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教育学院干训楼、函授生住宿楼、分部、本部学生宿舍函授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广西教育学院干训楼、函授生住宿楼、分部、本部学生宿舍函授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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