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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短期培训学员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0 | 生效日期:2000-11-20 |
广西幼儿师范学校:
你校《关于提高我校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悉。鉴于你校对原有干训、函授短期培训学员宿舍进行了装修、改造,增添了新的设备,住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按原住宿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调整你校函授、面授短期培训学员宿舍住宿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干训、函授短期培训学员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
(一)4人间每人每天15元;学校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房内配备有独立的卫生间、洗漱间、电风扇、桌椅、卧具、煤气热水器、配有固定的清洁工和保安人员等。
(二)6人间每人每天10元;学校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室内应配有电风扇、桌椅、卧具及公用卫生间、洗漱间、煤气热水器,配有固定的清洁工和保安人员等。
二、干训、函授短期培训学员宿舍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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