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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师范学院函授、面授学员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0 | 生效日期:2000-11-20 |
广西师范学院:
你院《关于提高函授面授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桂师院报[2000]28号)悉。鉴于你院对原有学生宿舍进行了装修、改造,函授、面授学员的住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按原住宿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你院函授、面授学员住宿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6元,学院应为学员提供如下住宿条件:配有卫生卧具、提桶、水壶,供应冷、热水并有专人管理。
函授、面授学员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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