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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党员“三讲”学习读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0 | 生效日期:2000-11-20 |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你部《关于申请立项印刷〈党员三讲学习读本〉的函》(桂组函字[2000]145号)悉。《党员“三讲”学习读本》属内部学习资料。经研究,现对《党员“三讲”学习读本》工本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党员“三讲”学习读本》工本费收费标准: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使用的每本2.50元;供农村、企业、街道使用的每本1.5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一般收款收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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