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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网络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3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2000-11-08
 

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
  你们《关于继续实行广西大学校园网资费标准的申请报告》、《关于调整我校计算机网络用户入网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考虑到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及电信部门多次下调了网络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对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网络用户使用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计算机网络用户入网使用费:  
  1、入网费(一次性付清)
  学生用户:50元/户;教职工用户和校外用户:100元/户。
  2、使用费
  (1)校内拨号入网用户,每月基本费20元,允许每月累计连接10小时,超过10小时的部分按2元/小时计费。
  (2)校外拨号入网用户,每月基本费20元,允许每月累计10小时,超过10小时的部分按3元/小时计费。
  (3)非拨号入网用户,每月基本费为每个IP地址号50元以下。
  (4)如访问国际Internet资源,加收国际通讯费,国际通讯费按国际流入信息量2元/MB。
  (5)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1000元/户/月。

  二、学校收取了入网使用费后,必须免费为用户提供上门安装、解答用户咨询、帮助用户检查排除故障等服务。

  三、入网使用费属事业性收费。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暂行两年。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8]282号文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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