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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府办[2000]1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2 | 生效日期:2000-11-22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我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均设立了审计机关。审计监督作为具有独立性的综合经济监督活动和政府职能工作,在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审计,独立行使监督权。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市、县、自治县原则上保留审计机关的设置,以保证审计机关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
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机关和队伍建设。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要依法协助做好对所属县、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逐步建立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聘用制度,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人员未达到机关总人数70%以上的审计机关,不得调入不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机关要当好参谋和助手,确保机构改革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政府
20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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