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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罗源县门牌、楼牌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费字4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30 | 生效日期:2000-11-30 |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关于要求核定我市罗源县门牌、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1999)77号)收悉。经研究,决定你市所属各县(市)(不含区)同类的门牌、楼牌收费标准暂委托你市物委会同财政局根据各县(市)的实际情况以不高于闽价费字(1998)283号文规定标准予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各设区的市(含区)的门牌、楼牌收费仍须按收费管理程序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立项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标准。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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