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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文化管理费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0]第0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06 生效日期:2000-01-06
 

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现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社会文化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323号)补充通知如下:
  录音制品零售,每户每年征收300元;录像制品租赁,零售每户每年各征收400元;音像制品三级批发,每户每年各征收500元;音像制品一、二级批发,每户每年各征收1500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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