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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文化管理费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0]第0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06 | 生效日期:2000-01-06 |
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现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社会文化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323号)补充通知如下:
录音制品零售,每户每年征收300元;录像制品租赁,零售每户每年各征收400元;音像制品三级批发,每户每年各征收500元;音像制品一、二级批发,每户每年各征收1500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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