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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文物拍卖标的鉴定收费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0]第0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04 | 生效日期:2000-01-04 |
市文物局:
你局报来《关于文物鉴定收费项目增加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文物拍卖标的收取每件20元的鉴定费。你局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函复。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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