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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保育费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0]第0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07 | 生效日期:2000-01-07 |
市教委:
你委《关于托幼园所申请加收取暖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已更换锅炉用燃油或燃气取暖的托幼园所在取暖期(11月15日--3月15日)内,在现行规定保育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收40元,寄宿每人每月加收60元。
上述托幼园所需持区县文教办开据的有关锅炉改造证明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暂行一年。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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