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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健康凭证》工本费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0]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2000-01-24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收取<健康凭证>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者颁发《健康凭证》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7元。
  你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印制的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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