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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保安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费字4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30 | 生效日期:2000-11-30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保安人员培训和核发〈福建省内部保安组织核准证〉收费立项的函》(闽公函(2000)179号)收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保安人员培训收费的函》(闽财综(2000)146号)已同意立项收取保安人员培训费,现就保安人员培训的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保安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费每人每期(一个月196个课时)530元。培训费含技能训练、教学物耗、伤病医药费、学习材料(含考试证书费15元)、组织管理等费用。
经岗前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保安人员到异地就业不得再收取培训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省定的最高限额,厦门市可以在省定的标准上浮20%,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培训人数以及培训课时(未达到规定课时的要相应扣减)的具体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限额的范围内,于12月31日前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保安人员培训费为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要公开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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