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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30 | 生效日期:2000-11-30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确定为每月800元。
二、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的税前工资列支标准,我省确定为参照同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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