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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光复路立交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物价[2000]1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2000-11-06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光复路立交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该停车场位于光复路繁华地段,人、车流量十分集中,一些车辆在停车场长时间停放的现象时有发生,经常造成交通堵塞,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为改善这一状况,在参照其它省市作法后,经研究,同意对光复路立交桥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计时收费。具体批复如下:
  机动车从停放开始计时,2小时内(含2小时)为基础时间,超过基础时间的按每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增加看管费:

  一、小型客车:每台次收费标准2元,超过规定时间每半小时增加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二、小型货车(1吨以上,2吨以下,不含2吨):每台次收费3元,超过规定按每半小时增加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三、中型客货车(2吨以上,5吨以下,不含5吨):每台次收费标准5元,超过规定时间按半小时增加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四、大型客货车(5吨以上):每台次收费标准5元,超过规定时间按每半小时增加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夜间停车收费标准仍按长物价(1997)173号文件执行。
  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长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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