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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光复路立交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物价[2000]1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06 | 生效日期:2000-11-06 |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光复路立交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该停车场位于光复路繁华地段,人、车流量十分集中,一些车辆在停车场长时间停放的现象时有发生,经常造成交通堵塞,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为改善这一状况,在参照其它省市作法后,经研究,同意对光复路立交桥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计时收费。具体批复如下:
机动车从停放开始计时,2小时内(含2小时)为基础时间,超过基础时间的按每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增加看管费:
一、小型客车:每台次收费标准2元,超过规定时间每半小时增加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二、小型货车(1吨以上,2吨以下,不含2吨):每台次收费3元,超过规定按每半小时增加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三、中型客货车(2吨以上,5吨以下,不含5吨):每台次收费标准5元,超过规定时间按半小时增加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四、大型客货车(5吨以上):每台次收费标准5元,超过规定时间按每半小时增加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夜间停车收费标准仍按长物价(1997)173号文件执行。
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长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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