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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行事[2000]3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9 | 生效日期:2000-11-29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贵州省职称外语收费标准的函》(黔人函[2000]692号)收悉。为使培训工作能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对职称外语培训收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即:每期按每人300元标准收取。培训时,不得少于90个学时。
以上费用均包括教师课酬、教室租金、试卷印制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职称外语培训必须坚持应考者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及收费。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新的收费标准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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