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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有关政策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规[2000]5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11-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鄂财法便[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1964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目前仍然有效,各地应继续执行。
二、按照[64]财预王字第380号文的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包括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9项附加。除上述附加项目外,任何城市都不得自行增加附加项目。据此,城市三轮车不属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范围。
此复。
财政部
20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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