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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有色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建[2000]第55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11-07 生效日期:2016-12-1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第17号)精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所属19个地质勘查局的财务关系从2000年7月起划归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有色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划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二、有色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后,原实行的10%左右地质勘探费转国家基金(或资本金)、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37号)精神执行。

  三、属地化管理后的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色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探费划转基数以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署的纪要为准,地质勘探费划转基数及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附件。
  有色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关系划转地方管理后,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支持地勘单位的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认真做好财务关系划转的移交工作,对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等地方政策给予支持和帮助,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有色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探费划转基数及主要财务指标表(略)

财政部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20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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