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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0]4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24 生效日期:2000-11-24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收费标准的函》(京财会(2000)17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65号),同意你局及区县财政局向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人员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1、会计证考前培训费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执收单位为市财政局认定的培训单位。

  2、会计证考试费为每科20元(初级电算化考试费标准仍按京价(收)字(1998)第040号文件执行),执收单位为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或财政部门认定的有培训资质单位。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证10元,执收单位为北京市财政局及区县财政局。
  市、区县财政局及有关单位需持本函和财政部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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