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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所[2000]6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0]81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核管理。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财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

  一、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的审批;

  二、核销坏帐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

  三、交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

  四、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事前审查;

  五、中央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规定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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