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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违章机动车辆拖曳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费字3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07 | 生效日期:2000-09-15 |
省交警总队:
你队《关于申请核定违章车辆拖曳费的报告》(闽交警计装(2000)142号)收悉。违章机动车辆拖曳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违章机动车辆拖曳费的批复》(闽财综(2000)93号)立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1、违章机动车辆拖曳费收费标准:
2、违章机动车辆拖曳费的收费范围及有关规定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违章机动车辆拖曳费的批复》(闽财综(2000)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收费单位应持闽财综(2000)93号文件规定要求的“报备”文,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凡是未向社会公布实施违章车辆拖曳的主要街道名称、范围、时限的,不应发放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
4、收费单位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各地出台的违章机动车拖曳费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均按本文的规定执行。本批复从2000年9月15日至2003年9月15日止,期满后视收费的执行情况重新核定。期间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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