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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预(结)决算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政发[2000]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30 | 生效日期:2000-08-30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规范全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使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能正常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政管理,强化财政对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接受财政管理和监督。各级领导与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理解、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接受财政管理和监督,为财政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审查、财务决算审查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是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预(概)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查监督的职能管理部门,我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标底、预(概)结算及竣工决算,都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计划、建设、审计、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财政部门搞好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工程预(概)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查工作。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预(概)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参与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程量签证;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查,并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工程预算定额和工程取费标准是确定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做好工程预算定额和工程取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积极参与人工、材料价格市场信息动态管理。定额主管部门要支持财政部门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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