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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预[2000]第13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8-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第7号)的指示精神,现将《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
附件: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第7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乡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以保障基层政权履行职能所需支出。
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 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各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应相应纳入政府预算支出范围,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
二、 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政企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计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要在逐步制定并实施清退计划,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不合理支出。
三、 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收入要按税种划分。取消乡镇筹费后,由于调整农业税政策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县、乡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根据压缩后在编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县、乡,要核定其上解基数;对收入小于支出的县、乡,要核定其补助基数。属于县、乡范围内增收,由县、乡财政支配;县、乡范围内减收,也由县、乡财政负担,并通过压缩县、乡财政支出后自求平衡。在确定县、乡财政体制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省、市与县、乡级的财力分配关系,适度向乡级财政倾斜,照顾乡级财政的利益,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行。对县、乡的财政风险问题,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控。
四、 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出需要的财政困难和贫困地区的县、乡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都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调节,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导师。在制定转移支付办法的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县、乡特别是乡镇的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力求科学与规范。同时要保证转移支会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 完善乡镇国库,强化资金管理。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有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财政部
20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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