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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金[2000]第7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8-31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二、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共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

  三、国债手续费收入列入营业收入后,按照财务及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债发行办法中规定的手续费范围使用。

  四、各地财政厅(局)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到所辖各地方性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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