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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启用新样式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0]4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3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通知》(计价格[1998]208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收费许可证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78号)文件要求,我局已完成新样式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工作,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原则。各地新办和需变更的《收费许可证》,一律启用新的样式;原收费许可证按照使用年限,到期逐步更换,不得突击更换。在过渡期间,新旧证同时使用。
二、认真审核。各地在启用新证时,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收费项目取消、合并和收费标准降低的、以及收费转性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核合格一个,换发一个,严禁乱发。
三、抓紧实施微机化管理。新样式收费许可证由国家计委监制,省统一印制,新证与旧证样式有所变化。为搞好微机化管理工作,省局对原配备的收费管理软件进行了调整。已经安装原软件以及尚未实行微机化管理的地方,请及时联系更新、安装事宜。
新证承办处室: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管理处;
办理地点:合肥市宿州路80号6楼616室。
联系电话:2647904;2610660
邮政编码:230001
开户行:工商行四牌楼支行
户名:安徽省物价局
账号:10108945817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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