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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规[2000]第2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8-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省(区、市)局,航站各机场:
为改善支线航空营运环境,发展国内支线航空运输,现将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乘坐国内支线飞机旅客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资,从现行每人50元降低到每人10元。
二、国内支线飞机指70座涡架及50座以下各类支线飞机(含进口支线飞机)。
三、各机场代收的10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第104号)的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收取的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用于机场的建设与改造。
四、降低乘坐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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