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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则规[2000]第2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9-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第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目前使用的“计划外生育费”名称变更为“社会抚养费”。各地要抓紧围行名称变更的法律程序。变更名称后,各地在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同时,不得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国计生财字[1992]第86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第12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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