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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本政告字[2000]第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18 | 生效日期:2000-08-18 |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推动我市房屋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全面清缴,特通告如下:
一、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缴工作。
二、凡在我市中心市区从事房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原综合开发费,下同)。
三、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15日内,凡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交清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未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日收取欠费额5‰的滞纳金。
四、对拒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其报竣的工程不予验收、接水、接电。
五、市公用事业、房产、电业、工商、审计、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缴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政府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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