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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采购[2000]14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3 生效日期:2000-08-23
 

  为确保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现对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制造商、代理商、销售商、承包商等的入围(简称供应商)资格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申报资格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要按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有效,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按有关规定须经税务主管部门年审有效。
  3.具有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
  4.具有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当年的验资报告。
  5.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6.经销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除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外,还要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证明和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京销售许可证明。
  7.从事接待服务行业的必须持有消防安全证明、特种行业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许可证等。

  三、申请程序和方式
  1.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持本规定中所列举的有关材料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经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资质证明,同时将供应商的资质输入供应商信息库备案。
  2.对于外埠的供应商除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外,也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登记。经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资质证明,同时将供应商的资质输入供应商信息库备案。
  3.凡取得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的资质证明的供应商在参加本市各区县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不再进行资质初审。
  4.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的资质证明是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不作其中标的唯一依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每两年对供应商的资质审验一次,在每年6月底前进行。未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审验的,将视同自动取消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四、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如经审查核实所填报的情况属虚填谎报的,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8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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