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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委办[2000]1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0-12-18
 

各省、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财政收支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在省直机关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范围和步骤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单位为: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和各单位用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支的其他资金。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分两批组织实施:第一批以省行政中心区域内的省直机关为主,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其余省直机关为第二批,从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建立统一管理的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对机关经费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仍保持“三个不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仍由各单位编报,财政审核后批复给各单位包干使用;二是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取消相应的银行账户和会计核算岗位,原由各单位分散办理的会计事项,改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承担和办理。各单位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配合会计核算中心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对结报事项设置“备查簿”,同时负责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
  会计核算中心采取“服务大厅”的形式设置柜台对外受理结报,并由开户银行在前台设立专柜,代理现金转账、信汇、电汇、托收、托付等出纳业务。

  三、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运作程序  
  (一)资金流入。凡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拨款,由省财政厅按照各单位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直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各单位用于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其他资金均须交入(划入)会计核算中心。
  (二)资金使用。按支出内容分为工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工资性支出按照《浙江省省级机关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浙财行〔2000〕85号)的规定,委托承办银行以“个人工资卡”形式代发;其他各项支出按规定由支出单位审核批准后,集中到会计核算中心结报或由会计核算中心划支,其中对单位的零星开支,建立“备用金”供周转使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单位对购置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实物管理账卡,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和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四)会计核算与报表的报送。会计核算中心按“分户核算”的要求,对各单位发生的各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报送各单位和省财政厅。

  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职责。
  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经费预算和年终结算,并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按月分款的用款计划;确定本单位财务审批人和专职或兼职报账员,并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二)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
  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各单位账套,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不含年终结算);
  3.办理各单位的工资发放、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其他收付事项;
  4.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协助各单位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5.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并负责保密;
  6.提供统一格式的支票领用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和专用报销凭证等。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工作要求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涉及到部门利益关系的调整,既是一项严肃的任务,又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稳步推进。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层层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二)认真配合,做好账户清理和会计移交工作。清理账户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工作,各单位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归并和分设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本部门的账户清理和会计移交工作,原在银行开设的机关经费账户一律取消。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其下属单位的拨款由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拨付;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允许保留一个经费转拨账户,用于下属单位的经费转拨,但不允许用于其他支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各单位要按照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原则,继续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增收节支,强化资金管理和审批。
  (三)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精心制定会计集中核算的实施方案,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用好、管好各项资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金融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防止私设账户。
  (四)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必须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私分公款、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附:1.第一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略)
  2.第二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名单(略)

浙江省政府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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