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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二OOO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财会[2000]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规定以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并征得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本市二OOO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定组织机构
  根据沪人[1999]83号文有关精神,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由评审改为审定,原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应更名为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简称“市会计高审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九江路60号401室,邮编:200002,电话:63254224、63219610-3401)。
  根据“申报权归个人,评审权归社会,用人权归单位”的原则,本市高级会计师审定由申报人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通过所在单位按不同的渠道申报。凡原来有申报渠道的单位,按原申报渠道将申报材料集中后送至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对原无申报渠道的单位(包括新经济组织形式的单位),申报材料由市职改办委托的服务机构(大木桥路123号市任职资格评价中心,电话:64437334;中山西路62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2337211;商城路66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58215821)集中后送至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关于学历、资历条件
  凡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上报材料参加审定。
  1、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二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2、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三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取得硕士学位并有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对于参加成人教育研究生班仅结业且未取得相应学位者一律以原学历为准)
  4、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在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主管职务二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5、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一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对于先评聘经济师、统计师等中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岗位须三年以上,或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对于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限与会计师资格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从事过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作,如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的;或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可将这一段工作时间作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对于在职学习取得高一级学历的,所学专业必须是与目前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相一致的财经专业。
  对于个别业绩特别突出,已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处长三年以上,并解决过财务会计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实效,且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的会计人员,由主管部门推荐,经系列主管部门及市职改办同意后可进入评审程序。

  三、关于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
  1、学术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确有真才实学,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在省市级专业杂志发表过两篇以上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发表字数须累计一万二千字以上);
  (2)近五年内,编写过大专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并正式出版发行(大专以以下学历者,出版发行字数须累计一万五千字以上)。
  2、工作业绩
  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基本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的;
  (2)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产经营、资本动作、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以主要骨干身份参加过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行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已被采纳,并取得有关证明的。

  四、关于外语及计算机统一考试和专家评价论文
  根据沪职改办[1998]22号文及沪职改办[1999]6号文精神,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按照要求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职称外语
  申报对象须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
  2、职称计算机
  (1)1962年及以后出生须参加计算机B级考试,成绩合格,三年有效;
  (2)1961年及以前出生须参加计算机D级考试,成绩合格,三年有效;
  (3)1952年及以前出生免考。
  3、专家评价论文
  论文评价由市会计高审委办事机构将申报对象确定的一篇主送论文分送两位专家,提出评价意见。
  4、对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报审定:
  (1)在遵纪守法、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等方面和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在财务负责人岗位三年以上;
  (3)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
  (4)经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系统测评(人机对话),成绩优秀。
  5、对未能及时参加职称外语及职称计算机考试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报预审:
  (1)在遵纪守法、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等方面和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在财务负责人岗位三年以上;
  (3)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
  (4)经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系统测评(人机对话),成绩较好。
  如预审通过者须参加明年职称外语及职称计算机考试并成绩合格,再通过正式审定并发文。预审期保留二年。

  五、关于答辩和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
  所有申报对象均须经过市会计高审委组织的答辩(面试)和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人机对话),测评结果作为能否进入审定程序的条件。

  六、关于转系列的审定
  原曾被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如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须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经考核能履行高级会计师岗位职责的复合型人才,也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审定,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七、关于委托地方审定
  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需要委托地方审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书面委托市会计高审委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八、关于申报工作程序
  1、个人申报填交材料。申报对象必须如实填写上海市人事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并如实提交学历、资历、工作业绩、所受奖励、外语考试、学术论著、会计从业资格证等情况的材料。
  2、工作业绩报告。个人整理写出工作业绩报告,工作业绩报告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最高学历、何时取得会计师资格、财务会计工作专业工龄、单位地址及电话。
  (2)工作经历:起讫年月、工作单位、部门、行政职务。
  (3)学术论著:标题、发表于何时何处、字数,如与人合作请注明合作程度和获奖情况。
  (4)工作业绩:反映本人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之后,在健全会计基础、加强财务管理、参与经营决策等方面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实际成绩,取得的实际效益,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业务能力。
  工作业绩是评定工作的重点内容,务必求实(在外省市单位的工作业绩须经原单位人事部门确认)。
  3、单位核实盖章。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对申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盖章,包括对申报人在会计师任职期间的遵纪守法、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进行核实。

  九、关于报送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集中报送材料的时间定于九月二十日以前,高审委的审定工作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答辩(面试)及高级会计师智能化测评(人机对话)时间另行通知。
  报送材料的内容为: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一式三份,复印件无效。
  2、《工作业绩报告》一式二十份,请用16K纸打印;
  3、《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等,均须原件并复印一份(原件由主管单位验证,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后即退还本人);
  4、学术论著(须原件),其中一篇供市会计高审委两位专家评价的主送论文,在原件上复印五份,并在论文前面附上“论文提要”(主送论文均须个人在省高级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教材或可行性报告不属论文);
  5、业务考绩档案一份、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壹张(背面写好本人姓名,装入信封内),同时上交“个人信息上报软盘”一张。

  十、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财政局

  十一、上海市财政局去年印发的沪财会[1999]45号文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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