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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防伪印章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藏价费字[2000]1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14 生效日期:2001-01-01
 

拉萨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市防伪印章收费标准的请示》(拉公发[2000]284号)文悉。你局根据国家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在西藏地区推广高科技防伪印章问题的批复》(藏政办函[2000]26号)文件精神,你局对拉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防伪印章刻制及管理系统的工作,并委托西藏志成新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刻制防伪印章,经研究,同意防伪印章收取刻制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防伪印章(行政章、公司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其刻制费为每枚298元(含材料费翻译费等);法人章(单位法人章、会计章)其刻制费为不分大小每枚50元(含材料费、其材料为防象牙料)。除此之外,不能向刻制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实施收费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到当地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1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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