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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0]6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5 | 生效日期:2000-12-25 |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规范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函》(津国税征[2000]87号)收悉。加强和规范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打击出口骗税,实施《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管理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时,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取新版税务登记证件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9]620号)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即: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每套1.00元;《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本,每证28元;《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副本,每证15元。
请你局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证,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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