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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6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各区、县(市、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统计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请求批准函》(渝统函[2001]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4号)的规定,现就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统计部门(培训中心)在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发放上岗证书时,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

  二、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每期5元。
  2、统计人员上岗培训:每人每课时1.50元(含考务费和证书费,教材、资料等只能按工本费收取),总课时200课时,总计培训费每人每期300元。培训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应用写作共3科。

  三、以上收费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培训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四、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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