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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地税发[2001]28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9-03 | 生效日期:2001-09-03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渝地税发[2001]168号文件的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 、第二条 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 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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