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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请报送证券许可证年检材料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具有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已经制定,即将下发。我会将依照《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2000-2001年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为了及时作好这项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准备相关材料。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各具有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工作进度安排
  1.各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年检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年检材料,并于9月15日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跨省)注册会计师的年检申报程序如下:
  (1)注册会计师填写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见《年检办法》附表3)一式三份,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盖章后,报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
  (2)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案;
  (3)会计师事务所将经过跨省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后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申报表,同其他年检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级注协。
  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级注协上报年检材料时,应同时将年检材料一份送中国证监会备查。
  2.省级注协于9月20日前,审核并汇总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9月下旬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今年的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将结合对上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情况的检查进行。

  三、年检材料内容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年检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同时以磁盘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会及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检材料的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的内容包括《年检办法》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有关表格,其中第(二)、(四)、(五)项表格应当为Excel格式。电子文档的内容应当与书面材料一致。

  四、联系方式
  我会联系电话:(010)88191783、8819178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政编码:100081;传真:(010)88191755;E-mail:yangch@cicpa.org.cn。
  中国证监会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6号金阳大厦;邮政编码:100032;  E-mail:fuyi@csrc.gov.cn。

  五、其他事项
  下载《管理规定》、《年检办法》(签发稿)的具体内容及附表,可浏览网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证券许可证管理”,我会网址:“www.cicpa.org.cn”。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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